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一、基本情况
(一)签证国家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国家有:
欧盟二十七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马尔他、塞浦路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非欧盟的欧洲国家:挪威、瑞士、土尔其、列支敦士登。
其它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日本进料加工证书。即4月1日起,出口日本不再享受关税优惠!详情查看文章:4月1日起,出口日本不再享受关税优惠!对企业影响及应对策略)、加拿大。
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
前南斯拉夫地区已分裂成5个独立的国家,目前出口往该地区的产品暂不签发普惠制证书。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简称《普惠制证书》、《GSP证书》或《FORM A 证书》(下称FORM A)。
(三)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的审核程序和规定
FORM A 申请书应审核的栏目包括申请书所列各项栏目。特别是对下列栏目重点审核:商品名称是否用中文描述、目的国是否是给惠国、包装箱数及单位是否正确、H.S.税目号是否与品名一致、H.S.税目号是否为六位数编码、商品FOB 总值是否正确、是否以美元为单位、原产地标准是否正确、申请人姓名、电话、申请日期是否填写、申请书备注栏是否按要求特别备注(如:后发证书、特殊唛头、日本进口原材料单)等。
三、证书编号
证书号填写在右上角。
通过电子办证系统申办的证书的证书号由16个字符组成。第1个字符为英文大写字母,代表证书类别,如“G”代表“Form A”;第2、3字符为阿拉伯数字,代表年份,如“08”代表2008年;第4-12个字符由签证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前几数和企业注册号组成,如“470ZC2039”,“470”代表“深圳局”,“ZC2039”为企业注册号;第13-16个字符为证书序号,如“0038”。综上所例,这份证书完整的证书号为:G08470ZC20390038。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代理其它公司或经其它公司代理出口的,可在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名后加上“ON BEHALF OF (O/B)”、“CARE OF(C/O)”或“VIA”,再加上代理公司名称。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受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如果“TO ORDER”后面加打了银行或公司名称,也需打上给惠国国名。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经非给惠国地区转运的(香港、澳门除外)签证时需提供联运提单。如到货港不清楚,可填进口国名或地区(仅限欧盟,如EU)。如经香港转运,应标明离开中国境内的日期,并在日期前加上英文 “ON”或“ON /AFTER”表示于×××日期或自×××日期之后启运,不能用“BEFORE”或“ABOUT”表示在×××日期之前或前后。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申请人不用填写此栏。在签发“后发”、“补发”证书时由签证机构在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印章。后发证书在第四栏加盖 “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证书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icate”印章;附有日本进口原材料证明的FORM A证书,应由申请人在此栏加上“Attached with Annex No.×××”;货物经香港转往欧盟需办理“未再加工证明”的,由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该栏批注。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款号的可按顺序分列“1”、“2”、“3”……。该栏可留空。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据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税目号为准。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总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必须认真审核。
(一)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P”。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地标准)
1、产品出口到欧盟27国、瑞士、挪威、土尔其、列支敦士登、日本等国,填写“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例如:“W”95.03。
2、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只填“F”,不填HS编码。
3、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
4、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国家,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写“Y”字样,并在字母后面打上进口价值占出厂价的百分比。例如:“Y”45%。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只”、“件”、“匹”、“双”等。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即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三栏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审签人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如无特殊要求,只签一份正本,不签副本。申请人要求签副本时,可在备注栏提出申请并提供列有此项要求的信用证复印件,签证人员审核后予以加签副本。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和第十二栏申请日期。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应有出口国名“中国”和进口国国名,进口国国名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一致。运往欧盟的货物,进口国不明确时,此栏可填“EU”。申请人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申请日期。
五、FORM A更改证书的审核要求和规定
FORM A证书签发后申请人发现错误的,须办理证书更改。
(一)电子申报的更改证书的审核要求
1、申请人使用更改证书程序发送。更改证书编号必须重新编号。
2、更改证书的各项栏目必须填写完整。
3、签证人员应将在待审栏中的更改证书放入缓审栏中,待申请人提供资料后,到前台审签。
(二)前台更改证书的审核要求和规定
1、签证人员必须核定是否有更改申请书和重新填制的申请书(前台书面申报证书时填写)。
2、签证人员应审核原证书正本是否退回,如原证正本无法追回,应作“补发”处理。
3、签证人员应在原证书第四栏加注“Cancelled”字样。
4、除更改栏目以外, 更改证书的内容应与原证书内容基本相同。不能用原证书号发送内容完全不同的证书。
5、更改证书第十一栏、第十二栏日期可以与原证书一致,也可以是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6、因更改证书内容而造成证书后发的,直接加盖后发印章,无须提供后发单证。因更改第三栏出货日期而造成证书后发的,则需提供相关后发单证。
7、更改第八栏H.S.编码,需根据该税目号项下产品的注册情况,决定是否签发。
六、FORM A后发证书的审核要求和规定
货物出口十个自然日后申办的FORM A证书,须按后发证书办理。签证机构根据规定采用下述审核方式之一种审核签发后发证书。
(一)申报审核方式一
签证人员将待审栏中的后发证书放入缓审栏中,待客户提供资料后,到前台审签。
1、申办后发证书应提供的单证
(1)经香港转运应提供的单证:
A、后发申请书和证书申请书(书面申报证书时提供);
B、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境载货清单正本的复印件;
C、海运或空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
D、相关的商业发票。
(2)由中国直运应提供的单证:
A、后发申请书和证书申请书(书面申报证书时提供);
B、海运或空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
C、相关的商业发票。
2、后发证书审核要求和规定
(1)证书第十一栏日期应为实际签发日期;
(2)证书第十二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3)第三栏出货日期应与提单上的日期(经香港转口的应是载货清单的日期)一致或之前;
(4)证书第六栏唛头必须与提单一致;
(5)申请证书的货物必须与提单一致;
(6)证书第七栏的总箱数应与提单相符,不得超过提单所列的箱数。拼装货应附装箱单,以备核实箱数;
(7)须在后发证书正本及副本上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
(二)申报审核方式二
出口人只提供提单及报关单的电子档案号,操作中将后发证书所申报产品的报关单及提单的单号和日期录入到申请书的备注栏。例如:T:SKUGO7272809,08/07/15;B:167809138,08/07/15。其中T表示提单,B表示报关单。
签证人员根据所提供的单证信息与证书的逻辑性签发FORM A 后发证书。申报人将单证的纸质复印件留底备查。
七、FORM A补发证书的审核要求和规定
FORM A证书签发后损毁或丢失的,可办理补发证书。
(一)补发证书应提供的单证
1、补发申请书和证书申请书(书面申报证书时提供);
2、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境载货清单正本的复印件(货物经香港转口时提供);
3、海运或空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
4、提供盖有检验检疫局印章的原证书复印件或原证书副本;
(二)证书审核要求和规定
1、签证人员将待审栏中的后发证书放入缓审栏中,待申请人提供资料后,到前台审签。
2、重新缮制的证书号应与原证书号一致,并在原证书号后加英文大写字母 “D”。
3、除第十一、十二栏外,补发证书各栏内容应与原证书一致;
4、补发证书第十一栏日期应为实际签发日期;
5、补发证书第十二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6、补发证书签好后,应在第四栏加盖“DUPLICATE”印章,并加上文字批注“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八、证书签证审核时间和出证规定
根据国家局的规定,申报证书自发送成功后,最迟两个工作日领取。
九、证书的有效期
签往欧盟、俄罗斯、挪威、土耳其的证书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0个月;签往加拿大证书的为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未列明有效期的国家根据所属地区暂参考上述标准。
十、证书使用印章的范围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其他优惠原产地证书使用FORM A证章;一般原产地证书及其他证明产地证书或特种证书使用C.O.印章。
十一、申办时间
正常情况下证书可在出货前15天申请办理。
十二、目的国为日本的证书
日本不接受后发证书,货物出境10天之内按正常证书办理。货物出境超过10天且未到90天的,应提供相关的出/进境载货清单、提单等资料,审核后按正常证书签发。证书第十一、十二栏的签证日期与申请日期应与第三栏出货日期一致,不需在第四栏加盖后发章。
十三、未再加工证明
货物经香港、澳门转运出口到欧盟的,需向驻香港、澳门的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未再加工证明”签注在证书的“供官方使用”一栏。
十四、关于证书号年份转换的规定
每年元月一日起,证书号上的年度号应转换为当年年份。
为避免转换期间出现混乱,每年元月一日至元月十日为年份转换期。上一年年份证书号可以继续延用至本年元月十日。元月十日起证书号年份必须转为当年年份。
签证人员应注意证书第十一栏、第十二栏的日期年份与证书号年份是否一致,不一致作退证处理。
十五、证书增加附页的规定
原产地证书各栏目如内容较多,一页打印不下,可另加页,加页必须是全页。第一页与加页必须均有证书号,并在证书号后标明页数,如Page 1、Page 2等。第一页所需加打内容栏的最后一行须打上“To be continued On Page 2”,如需要第三页,则在第二页该栏最后加上“To be continued On Page 3”,以此类推。在增页第一栏至第十栏中内容与第一页相同的,不可重复,须打上截止线,否则作退证处理。而增页的每一页第十一栏、第十二栏必须打上与证书第一页相同的内容,并签名盖章。如果证书第四栏需要加注的,附页也要做相同的加注。
十六、第六栏图文唛头、特殊文体唛头的粘贴规定
唛头是图文唛头或是特殊文体唛头无法缮制时,可将唛头复印件粘贴在第六栏。如果唛头复印件过多,可在证书第七、八、九、十栏的空白处粘贴、但不可超出证书的边框线和证书第十一栏、第十二栏的顶线,且不得遮盖证书的内容。唛头过多可加接附页。粘贴唛头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
十七、退证处理规定
(一)电子签证的审签人员必须审核申请书及证书第一至第十二栏所有栏目的内容,一次性将证书中的所有错误在退证批示上列明,然后退证。
(二)书面申报的退证单必须清楚标明退证的栏目及原因,使客户一目了然。签证人员必须在退证单上签全名及审核日期。
(三)如果是同一单位两份以上证书出现同一错误,可只写一张退证单,但必须标明所退证书的证书号,并在退证单上标明退证份数。
(四)签证人员在对产品的H.S.编码或原产地标准产生质疑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样品,审核后应退回;对于H.S编码有争议的特殊产品可留存样品,以备核查。
十八、错误签证处理
(一)申请人自行录入的证书,签证人员批示正确后,申请人又发现有错漏的不做退证处理,应按更改证书的要求重新办理申报。
(二)中检公司代理录入的证书,签证人员批示正确后发现错误的,在未打印缴费清单的情况下,可做退证处理,签证人员在核实情况后,应将原签发的纸质证书作废,并在电子签证系统中对该证做重做退证批示。
(三)签证人员批示证书正确后,发现证书错误或与原产地规则不符的,应做以下退证处理:
1、核实情况,作废原签发的纸质错误证书。
2、在电子签证系统中对该证做退证重新批示。
3、在正副两页的缴费清单中,找出该份证书,做退证批示,并署上签证人员的姓名及退证日期。
4、申请人可凭缴费清单副页到申报科做退费抵证。
(四)以上(二)、(三)操作原则上由原签证人员处理,原签证人员不在的,可由科长处理。
(五)以上(二)、(三)的退证处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两个工作日的,只作废纸质证书,不在电子签证系统中对错证做退证批示处理。
十九、原产地证书签证产品控制
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可签发原产地证书。根据注册企业的类型对申办优惠原产地证书实施签证产品控制。
(一)生产型企业
生产型企业的产品须经注册科注册备案,签证人员根据备案的产品手册进行签证。
(二)非生产型企业
根据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来源以及技术要求对产品进行敏感分类。非生产型企业不得代理敏感产品的申报。
非生产型企业代理申报大型工业设备(H.S.编码84章)、医疗设备(H.S.编码90章,温度计、按摩器、担架除外)须提供产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
非生产型企业代理申报下列产品亦须提供《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
1、电表集中器
2、卫星接收器
3、USB HUB
4、数码像框
5、数字录音笔/器(一分钟以上)
6、学习机
7、各种机动车辆
8、可视门铃
非生产型企业代理申报新型和首签的产品,须提供样品及产品成本明细单。根据材料审核结果确定是否需实地下厂调查或提供《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或直接签发证书。
(本文由海运网综合贸腾国际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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